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補充規定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港區藝術中心補充規定

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中市文推字第1020021722號函續辦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第331120023166號簽奉核准修正

、志工依招募簡章所訂內容為主。

二、聘期:由中心核聘,聘期屆滿,視志工服務時數、服勤態度續聘或解聘。

、志工隊幹部職掌如下:

()隊長:

1.對外代表全體志工,並為志工隊與中心承辦單位對外窗口

2.綜理志工隊各項業務。

3.承辦中心臨時交付任務。

(二)服務副隊長:

1.為隊長第一職務代理人:主要綜理導覽及展藝業務,隊長因故不能到場服務副隊長為第職務代理人,綜理志工隊業務

2.協助中心志工隊行政組、活動組、展藝組、導覽組之活動作業事務工作

3.隊長臨時交辦事宜。

()隊務副隊長:

1.為隊長第二職務代理人;主要綜理活動或行政業務,隊長因故不能到場時隊務副隊長為第職務代理人,綜理志工隊業務

2.協助中心志工隊行政組、活動組、展藝組、導覽組之行政作業事務工作

3.上述舉凡策劃、文書行政、值勤時數、志工大會、志工授證、美工等屬志工隊隊務行政工作皆屬之,各組活動均需各組組長共同參與,並由行政組協助。

4.隊長臨時交辦事宜

()組長:

1.配合中心及志工隊擬定、聯繫、推動該組之業務。

2.其他中心臨時交辦之事宜。

()副組長、小組長

1.協助組長擬定推動該組之業務。

2.適時給予志工關懷與支持。

3.聯繫組員各項活動訊息。

4.其他中心臨時交辦之事宜。

(六)隊長帶領幹部群熟悉志工隊隊務運作,鼓勵幹部群值勤志工室協助志工隊隊務運作,隊長、副隊長及組長依業務需要可代表隊務或組務公告訊息於志工網頁,凡志工幹部均具有志工網頁代為填班及換班等功能。

志工隊設展藝導覽活動行政等四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展藝組:展品安全維護、值勤班務缺班聯絡、維護展廳參觀品質、表演節目的協助服務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導覽組:團體預約導覽、定點導覽、定時導覽、常設導覽、特展導覽、導覽手冊編撰、學習單製作、規劃藝術家參訪活動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活動組:支援中心辦理各項推廣活動、規劃志工隊參訪及聯誼活動、授證典禮籌劃與辦理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行政組:負責辦理志工隊行政庶務、服務時數統計、志工刊物編輯、活動成果製作、志工隊各組資料整合存參、會議資料彙整、幹部選舉選務工作、志工隊各項研習進修安排規劃、志工基金管理及其他臨時交辦事

志工隊選舉方式採連署方式登記(隊長一名、副隊長二名(副組長及小組長於選舉日後十日內由隊長代表幹部群將名單資料交由中心),選舉選幹部群方式參選,連署表單隊長及副隊長如有空白姓名欄位則不予成立,經連署後亦同。候選群組於志工年度大會前十日,向中心取空白表,自投票日前七日(假日順延),將完成之連署表送中心後生效,成為候幹部群,其餘規定依據下列方式辦理:

()隊長:須擔任志工連續滿一年以上並有志工隊幹部經驗,具服務熱忱,隊長候選人進行連署簽名,由志工隊十名以上志工連署,登記於連署書,正式成隊長候選,經年度志工大會票選產生,最高票者當選。如得票數相同時,當場公開抽籤決定。為維持志工隊隊務正常運作,若於志工大會仍無隊長人選時,於志工大會當天依規定時間內(志工大會前於志工網頁公布)進場志工擁有提名權及被提名權,逾時進場志工則無投票權限。隊長人選經現場公開提名、印票、投票、唱票程序產生。

()副隊長:副隊長人選由隊長提名,登記於連署書。

()組長:由投票機制產生

()副組長:由組長尋適當人選產生,每組三十五位以下得設一名,七十位(含)以上得增設一名協助組務運作

()小組長:由各組組長指定,至十名志工得小組長一名,中心視需要得於志工網頁公佈或於志工大會宣讀年度各組小組組數,以利業務推動

(六)志工隊各級幹部選舉結果,提請中心備查聘任並應於年底新舊任幹部交接會議辦理交接,最遲應於次年元月一交接完畢

(七)連任隊長經卸任後滿一年,可再為年度隊長候選人。

、志工應參加中心辦理之下列講習訓練、活動及會議,並應達規定次數

()教育訓練:

1.幹部成長訓練:當年度志工隊幹部須參加中心辦理之幹部成長訓練至少一梯次。

2.在職訓練:分為成長訓練及藝文素養課程兩部分。

(1)成長訓練:中心每年針對志工辦理之在職成長課程,每位志工至少須參與選修一梯次。

(2)藝文素養課程:中心辦理之演講,以及配合館內活動規劃之講習,每位志工得自由選修,每年選修時數須達六小時。

()對外參訪觀摩及聯誼活動:得自由參加。

()志工會議時間依年度例行會議時間表辦理。

1.幹部會議(參加對象為小組長以上幹部):每二個月由隊長召開一次,討論各組工作概況並配合中心各項活動之辦理及訊息傳達。

2.季例會議(全體志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除中心宣導志工值勤應配合事宜、各組工作報告討論,並定期交換志工服務心得

3.志工大會及授證大會:每年下半年召開,辦理下年度幹部選舉事宜

4.季例會議及志工大會全年度至少參加二次(含二次),未達次數者隔年不予續聘。

、中心志工每年一律須值勤至少達九十小時,並依中心值勤須知服勤。

、參與幹部會議、季例會、志工大會、志工授證需簽到及簽退,出席時數得列入服務時數登入,惟不入值勤時數計算;其他協助中心志工隊業務推展所衍生之工作項目,報經中心核可之服務時數亦同。

、志工值勤,若有下情形得記錄違規次數:

()服勤時段一經填班確定,隨意調動。因故不能值勤或需調班者,應於值勤前三日完成請假程序,並尋代理人;若值勤當日因緊急情事不克值勤者,應覓妥代理人,或請該組組長或小組長協助代覓代理人;並應完成請假程序。違者紀錄違規乙次

()無故未到勤且未請假者,記錄違規乙次

()服勤有遲到或早退20分鐘以上情形者(導覽班除外)違規乙次

()值勤時應依規定配戴識別證、著志工服、行為端正、不得攜眷,並遵守相關規定如有違規記違規紀錄乙次

、志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直接解聘,並公告之:

()因涉及政治、宗教或商業推銷行為等有損團隊形象,經查證屬實者。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行為惡劣者,有損團隊形象,經查證屬實者。

()工作過失,情節重大有損團隊形象者。

()違規紀錄年度達六次以上(含六次),經幹部會議程序宣達後,直接解聘並公告之。

(五)如年度服務態度普遍不佳,經整體考量後中心得於年度續聘考核時列入續聘參考。

(六)其他如不能兼顧志工角色或未能遵守中心各項規定者,經志工隊幹部會議討論,提交中心核定後,應予解聘者。

、志工每年辦理服務評量一次,成績合格,且本人願意繼續服務者,予以續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續聘:

()全年值勤時數未達九十小時。

()未依規定參加教育訓練及志工會議,且未達規定次數者。

()連續達三個月未值勤,且無故未請假者。

()其他不適任中心工作者。

 十二、志工因個人必要因素暫時無法從事志願服務,可申請產假、病假、喪假、家庭照顧假(三等親內),單次最多可請三個月,最多可延長一次,如請假原因提前結束可提前向幹部申請歸隊,請假期間須繳回志工證且不 得至中心從事志願服務,請假期間如有表揚,不列入當年度之各項表揚活動提報。請假一個月減抵七小時值勤時數,請假二個月減抵十五小時值勤時數,請假三個月減抵二十二小時值勤時數。

、中心志工享有以下權利:

()免費參觀中心辦理之各項特展。

()參加中心舉辦之進修課程(依各項研習簡章規定辦理)及聯誼活動。

()獲贈中心相關刊物或文宣。

()表現優異者,由中心推薦參加文化部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志工研習活動。

()服務態度良好具熱忱之志工,由中心提報有關單位給予表揚與獎勵。

()凡服務滿三年以上者,可享中心辦理部分研習八折優惠(依各項研習簡章規定辦理,並限本人使用)。

、中心志工獎勵每年舉辦一次,受獎者需達相關時數為原則,獎勵項目如下:

()服務獎:擔任志工幹部,具有領導及凝聚志工向心力者,且幹部會議出席率達三分之二以上者,頒發獎狀乙只、獎品乙份。

()績優獎:全年服務時數達二百小時,或有特殊貢獻經中心或由幹部會議提出,經審核通過者,頒發獎狀乙只、獎品乙份。

()港藝獎:全年服勤時數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不遲到早退,無缺勤、曠職記錄者),且服務態度良好者,頒發獎狀乙只、獎品乙份。

()季例會全勤獎:全年全勤出席志工季例會議,且不遲到不早退者,頒發獎狀乙只、獎品乙份。

()勤習獎:全程參與中心辦理之藝文素養課程達三十小時以上,且學習認真者,頒發獎狀乙只、獎品乙份。

()十年服務獎:擔任中心志工服務隊之志工每滿十年,從不間斷者,頒發獎狀乙只。

()特別獎:當年度協助中心或志工隊推動業務有成,具足堪模範之事蹟者,由中心列舉具體事蹟,簽奉局長核定後,頒發獎狀乙只、獎品乙份。

十五、為兼顧因故未能繼續受聘之志工,日後仍能以回任貢獻己力,凡身心健全並曾擔任中心志工滿二年以上,得於未獲續聘之當年內起算三年內,提出回任申請。

十六、回任申請時間及審核流程:

()於每年七月底前,由申請者本人填具申請書,送交志工隊,經志工隊幹部會議依留存之值勤紀錄進行查驗,出席會議幹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初審核可。

()初審合格名單,經提交中心複核通過,即取得回任訓練資格。

()獲回任訓練資格者,應於當年度月至十一月間,參與值勤實習達十二小時以上,熟讀導覽手冊後且完成三場導覽服務,重新認識中心現況,回任後可選擇所屬依歸組別。

()完成回任訓練者,經簽請中心主任核可後,於下年度志工授證時發給聘書及服務證,方回任為中心正式志工,志工年資及編號重新計算

十七、以上如有未盡事宜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志工管理要點辦理。